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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操作遭辞 起诉单位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2-14 13:54:39


     本网讯(陈奕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一女子因被单位辞退担心日后找工作无门,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撤销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2012年12月13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韦仙于2006年4月起到被告南丹县五一矿有限公司上班,从事选厂摇床工工作。2010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2011年8月7日凌晨,原告在上班时,把摇床摇出的粗中矿砂直接铲下总尾沟,并没有按照规定将其再次加工回收,违反了操作规程,损害了公司利益。针对原告韦仙的违纪行为,五一矿成立督查组对韦仙违纪一事进行调查核实。经督查组核实,韦仙的违纪行为属实,单位将处理意见报五一矿工会并经工会同意后,作出了解除与韦仙劳动合同的决定。韦仙不服公司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申诉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因而引发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单位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原告应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但是,原告在劳动过程中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被告单位辞退原告理由充分,辞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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