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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他人电动车被判刑狱
发布时间:2012-12-14 09:08:42


     本网讯(黄绍新)   趁夜晚天黑盗窃他人电动车,广西巴马县人韦日样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提起公诉。11月27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韦日样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2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韦日样窜到巴马县巴马镇民族路老汽车站后面的银楼宾馆门前,将罗福英停放在此处的一部价值1671元的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被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韦日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韦日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韦日样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被害人经济损失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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