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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一国土所副所长贪污办证费4万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4 10:23:47
本网讯(肖福林)
一国土所副所长利用职务便利,在四年内先后十七次将共计四万多元的办证等费用侵吞。2012年11月21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温和平任赣县国土资源局某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期间,先后十七次采取多收费少开票入账或一票两开的手段,擅自截留、侵吞办证费用44739.2元,并全部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温和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清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和平在担任国土资源所副所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截留侵吞公款44739.2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温和平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温和平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实施了贪污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和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所退赃款44739.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温和平上诉提出,他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温和平在担任乡国土资源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截留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鉴于温和平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赃款,根据其罪行,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已属从轻处罚,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温和平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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