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窜至农村入户盗窃获刑1年10个月
发布时间:2012-12-14 10:31:32


     本网讯(肖福林)   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一90后男子,结伙来到该县的一乡村入户盗窃后被抓获归案。2012年11月23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瑞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4月至5月,被告人邓瑞明伙同方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窜至上犹县社溪镇六村村,并将摩托车停放在六村村小学门口,两人先后以踹门、翻墙入院后用螺丝刀或钢筋等工具撬锁、撬窗等方式盗窃以下人家中财物。其中:由方某用脚踹开刘三有家的门,从其家中盗得现金200余元,澳门回归纪念币两套,铜线五卷;由被告人邓瑞明将吉如意家的门锁撬开,盗走一台影皇EVD及一桶五公斤装茶油。在周泽来家将一把螺丝刀盗走;在周好家盗取一袋铜钱、一个银吊坠、一对银手镯、一枚银戒指及几张分币;在郭珍珠家盗走现金270元及一个电热水壶,之后两人骑摩托车返回南康。

    另查明,被告人邓瑞明还伙同方某于2011年6月22日窜至南康市龙岭下棚村上坝十组刘其同家中,将刘其同的一辆铃木鹰牌助力摩托车及现金1050元盗走。

    经上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六村村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024元;经南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在南康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49元。

    案发后,被盗的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赃款被被告人邓瑞明及方某挥霍。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邓瑞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瑞明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瑞明多次入户盗窃,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的大部分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又可酌情对被告人邓瑞明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邓瑞明上诉提出,他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邓瑞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等情节,对邓瑞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