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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抢劫10元获刑2年罚金5000元
发布时间:2012-12-14 10:41:53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因小失大,得不偿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抢劫案件,因本案二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庞培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庞大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庞培伟、庞大成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

    经审查,2012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庞培伟向被告人庞大成提出去抢劫,被告人庞大成同意。随后该二被告人遇见正从学校爬围墙出来的王子进(1998年6月5日出生,时未满十四周岁),便又向王子进提出去抢劫,王子进同意。该三人先去罗马任处取作案刀具等后,窜至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新二渡桥处实施抢劫。被告人庞培伟、庞大成以及王子进便持刀、木棍威胁路过该处的三个未成年被害人陈列本、覃直年、覃付清,被告人庞培伟及王子进对被害人搜身,被告人庞大成持刀在旁控制被害人,共抢得人民币10元,被告人庞培伟、庞大成各分得5元,被告人庞培伟用于上网,庞大成用于购买零吃。案发后,被告人庞培伟、庞大成于2012年5月24日主动前往贵港市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庞培伟出生于1997年1月20日,庞大成出生于1995年10月23日。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刀具二把、木棍一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庭前走访被告人庞培伟、庞大成亲属及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大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了解到,被告人庞培伟、庞大成平时表现一般,平时常上网,但在家里比较听话,无小偷小摸行为。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均表示将来会加强对儿子的管教,不让他们再走向犯罪的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培伟、庞大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三名未成年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劫取金额为人民币10元,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二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庞培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庞大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持械具抢劫、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被害人共有三人的犯罪量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刀具二把、木棍一根,依法没收。对二名指定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等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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