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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流窜贩毒各判八年罚金两万
发布时间:2012-12-14 11:04:44
本网讯(章欣 海涛)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称为美女的王玉及同伙柳青,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王玉,女,25岁,家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农村,初中文化,无职业。2011年初王玉告别父母乡亲,来到大庆市发展。她来到大庆市打工中,认识了一个叫“小哥”和“三哥”的人,二人向王玉介绍贩卖“冰毒、麻古、摇头丸如何赚大钱,王玉被迷住了,她与22岁的小妹柳青步入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之路。 2012年2月10日,王玉与“三哥”每次取得联系后,以每克6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约4克、9克,其让同伙柳青到大庆某国际商场附近将“货”取回。王玉将购买的全部毒品伙同柳青在室内,用电子秤、小塑料袋将毒品分包,大包重约0.8克,小包重约0.3克,以便日后销售赚钱。 从2011年底开始,王玉伙同柳青四处流窜,了解有吸毒史的人,向他们贩毒,为他们治“毒瘾”病。 2011年年底,被告人王玉与柳青在某商场门前以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孙某贩卖一包毒品,约重0.3克;2012年2月初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王玉与柳青在楼区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一包毒品,约重0.3克。 被告人王玉、柳青从2011年底到2012年3月共贩卖毒品20次,像患有毒瘾的病人贩卖毒品约10.9克。2012年3月14日二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室内查获毒品共11.7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柳青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二人为贩卖毒品由王玉联系购买,柳青负责分袋、包装,且销售毒品价格明确。被告人王玉、柳青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对二被告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接到法院判决书后,都表示服判不上诉。从此他们开始了漫长的监狱铁窗生涯。 法官提醒市民,要警惕身边的毒品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毒品离我们并不遥远,有时就在我们身边。从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看,由于对毒品及毒品犯罪缺乏了解,或出于无知和麻痹,一些人不经意间深陷毒品犯罪泥潭。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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