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坦)
三个90后男子有计划有组织使用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因受害人呼救被抓,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三个被告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黄柱强、黄武金、黄彬胜,均系90后,出生于广西藤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2011年12月,被告人黄武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从一男子手中购买一辆无合法手续的黑色建设牌男装摩托车。月底,被告人黄彬胜携带水果刀、被告人黄武金携带辣椒水喷雾剂等作案工具,共同驾驶上述赃物建设牌摩托车从广西藤县出发来到平南县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晚上7时许,三名被告人在平南镇金凤阁KTV娱乐城入安怀镇路段处发现黄玲开着一辆银白色女装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即由被告人黄柱强开摩托车从该名妇女左边超车,并将该名妇女拦停,被告人黄武金即跳下车用辣椒水喷雾剂喷射该妇女的面部,欲抢劫该妇女的摩托车。因被害人拔掉车匙并大声呼喊,旁边有群众出来,被告人黄柱强、黄武金、黄彬胜被迫放弃抢劫而驾车逃离现场。当三被告人逃至平南镇三环路长安驾校附近时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建设牌摩托车一辆、水果刀一把和辣椒水喷雾剂一瓶。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武金明知是赃物的机动车而购买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柱强、黄武金、黄彬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应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武金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黄武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黄柱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彬胜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