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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用卫星导航定位行窃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4 13:51:45
本网讯(张海)
2012年12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对利用车载卫星导航仪监测定位电脑商店后入室盗窃手提电脑的被告人王巨浪、陆湘黔进行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零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5000元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巨浪、陆湘黔均是湖南省人,在贵州省打工时相互认识。2012年10月5日,被告人王巨浪、陆湘黔二人商议要租车回湖南省老家。后由被告人王巨浪联系被告人陆湘黔,由陆湘黔开车送他们回湖南省。为赚取油费,途中二人共同商议在途径广西时盗窃电脑。10月7日,二被告人到达广西百色市内,为伺机盗窃电脑,被告人王巨浪用其轿车上的卫星导航仪寻找百色市内的电脑店。次日下午19时许,二被告人开车到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百通十三批发行电脑城杨某某的电脑店前,被告人王巨浪、陆湘黔进入店内,被告人陆湘黔故意扮演顾客欲购买电脑吸引店员的注意,被告人王巨浪则趁店员不注意之机盗走放在柜台上的两台华硕牌手提电脑,价值共8200元。盗得后,被告人王巨浪、陆湘黔即乘轿车逃离现场。 2012年10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巨浪、陆湘黔又窜到田阳县城伺机盗窃电脑。被告人王巨浪、陆湘黔使用轿车上的卫星导航仪定位到位于田阳县隆平大道许某某的电脑经营部后,又由被告人陆湘黔故意扮演顾客欲购买电脑吸引店员的注意,被告人王巨浪则趁店员不注意之机盗走放在柜台上的两台戴尔牌手提电脑,价值共9480元。盗得后,被告人王巨浪、陆湘黔即乘轿车逃离现场。当二人赶往高速路时,被接到报案的公安民警截获,经审查,被告人王巨浪、陆湘黔如实供述盗窃手提电脑的事实。破案后,被盗的电脑已退回失主。 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总价值1768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被告人王巨浪、犯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陆湘黔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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