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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无情引发连环案 法官调解泯恩仇
作者:崔振江 发布时间:2012-12-14 10:39:59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隔墙邻居,2006年6月7日,被告因用火不慎导致火灾发生,烧坏原告的房屋两间半,经民权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是由于被告用火不慎造成,经商丘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定,原告直接经济损失7741元,加之原告被烧房屋需拆掉重建,仍需大量费用。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因火灾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6000元。 本案在重审过程中,经民权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永新在2010年11月17日前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李东方因火灾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831元(被告陈永新已偿付8831元); 二、原告李东方与被告陈永新就此事永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8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以上共计758元,由被告陈永新负担690元(已负担),原告李东方负担68元。 原、被告达成协议后,被告陈永新在2010年11月17日即时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赔偿款给付原告李东方,至此,本案彻底调解结案。 [焦点问题] 本案历经三级法院五次审理、四年多时间,同时,陈永新在本案重审立案后,又以李东方及其父李言忠侵占了其1.7米宅基地为由另行起诉其侵权,引发连环案。通过认真了解,我们发现本案实际上是一起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普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结案标的也仅23831元,双方打的是看谁比谁更强的“赌气官司”、“面子官司”,他们内心也希望早日了结此案。在四年多的诉讼时间里,双方多次到县信访局、找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反映案件情况,随时有可能到上一级信访部门信访,并且情绪时有波动,处理不当甚至有可能引发恶性事件的发生。 [处理情况] 受理本案后,通过仔细阅卷,我们发现本案并无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一件非常普通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什么历经三级法院五次审理,四年多的时间不能结案,个中一定有难解之结。同时,陈永新在本案立案后,又以李东方及其父李言忠侵占了其1.7米宅基地为由另行起诉其侵权,引发连环案。要使这起案件案结事了,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调解结案无疑是最佳途径。面对这么一个历经三级法院五次审理、四年多的时间不能结案的“难案”之所以我们能够大胆确定调解的思路,是我们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结果,是人民法官牢固树立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确立了调解结案的思路,析透案情是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熟悉案件,了解诉辩焦点,找到问题的“症结”,才能够正确地找出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地对案件进行调解。就本案而言,案件经历这么多年,双方当事人一定有一肚子话要说,这些话无疑最想给法官倾诉,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无疑是找到问题 “症结”的捷径。原告的父亲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已经六十三岁,被告也已七十高龄,承办法官在接待他们时,主动站起笑脸迎接、倒茶让座,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他们坐在办公室讲述案件时喋喋不休,有时一讲就是数个小时,承办人放下其他工作,耐心听,仔细记,直到他们讲累了,觉得该说的都说了,才向他们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法官诚挚的态度取得了他们的信任,他们敞开心扉向法官倾诉,使法官在第一时间内找到了本案的“症结”。 原来,原、被告系隔墙邻居,火灾发生之前双方关系比较融洽,原告之父经营着一家效益不错的点心糖果店,原告及其兄弟等均在政府部门工作,被告系退休干部,其独子在某中央机关工作,双方的经济条件都较好,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地位。原告本不想再打这场官司,但其父李言忠作为本案代理人责怪被告傲慢无礼,不按口头协议进行赔偿,被告的儿子也多次劝导父亲积极赔偿,并情愿拿出赔偿款,早日了却案件,让被告到北京安享晚年,而被告认为原告之父不近人情,漫天要价。表面看双方互不示弱,是在打一场看谁比谁更强的官司,但是,通过交谈发现他们强势的背后隐藏着无奈和精疲力竭,原告之父由于长期诉讼影响自家生意经营,被告因为本案不能进京同儿孙团圆,享受天伦之乐,其实双方打的是“赌气官司”、“面子官司”,他们内心也希望早日了结此案。只要能够针对双方的心理,适时有针对性的正确引导,做细致的调解工作,就有可能使案件调解结案,并带动另一连环案的及时妥善处理,实现案结事了。反之,若工作不到位,引导不当,还有可能出现无休止的接着打这场 “赌气官司”、“面子官司”。 找到问题的“症结”,为找准调解的准切入点,我们带着对当事人深厚感情,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将执法为民的理念融入案件调解中,体现亲民、爱民、利民、便民,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于是,我们经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采取以情感化的方式。“人情”在中国传统的文化内涵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中国人可能因“人情”而委曲求全,也可能因“人情”化解看似不可化解的矛盾,因此在调解工作中以情感人是一个重要环节。确定了调解方案,我们背靠背做双方工作,首先找到原告并通过渠道找到在某中央机关工作的被告之子,分别详细介绍了案情,提出了他们不谋而合的调解本案的思路,取得了他们的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我们做好双方老人的思想工作,取得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在他们做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找到原告之父,告知被告之妻因该案思想压力过大生病住院,被告之子为尽快了结此案,愿代其父赔礼道歉,并愿出资赔偿原告的损失。然后,我们又找到被告,告知其原告之父因该案无心做生意,吃不好睡不香。通过背靠背做双方工作大大降低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拉近了双方的距离,使其能够冷静思考,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双方不时出现反复无常现象,直至案件开庭之日,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我们毫不气馁,不言放弃,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把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全庭同志齐心协力,分头做工作。原、被告是隔墙邻居,且仍分别居住在原址,法官就将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引深。同时,通过深入了解,得知双方因五次审理诉讼聘请律师的费用已达万元以上,加上路费、餐费、住宿费等支出,即使最终原告胜诉,其得到的赔偿可能不足以弥补支出,对被告而言支出更是巨大。同时,双方为打赢官司,耗费了大量精力,并带来很大的思想压力,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双方的生产、生活秩序。法官有针对性的引导双方算继续诉讼的经济账、亲情账,使他们心服口服。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法官的公心、信心、诚心、耐心、热心、细心、恒心、虚心感动了双方当事人,使他们由处处斤斤计较转变为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并及时履行,使双方握手言和。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调解,带动了引发的连环案,陈永新主动撤回了对李东方、李言忠的起诉,出现了皆大欢喜的局面。 案件调解并即时履行后,原告将书有“火灾无情引发连环案五载未了,法官为民调解恩怨仇一朝融消”的锦旗送到法院,表达感激之情。原、被告多次到法院邀请法官吃饭,被法官婉言谢绝,至此,一起经历三级法院五次审理,审理长达四年多时间里,并引发连环案的案件彻底了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四年多的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不时到信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处反映本案,引起县委政法委的关注。案件调解结案后,我们将本案的审理经过及结果及时向县委政法委书面汇报,县委政法委对我们处理本案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本案是人民法院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生动的司法实践中去的具体体现,称赞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探索出了一条“息诉多、效果好”的良性循环审判新路子。 [启示与经验] 我们认为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成功案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贯穿适用于立法 、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领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人民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职能机关,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司法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审理本案中,我们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运用在审判实践中,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始终把司法为民、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审判工作成果的根本标准,把实现好、维护 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做到让党委放心、使群众满意,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保障和维护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将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怀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愿望去做工作,始终做到能调则调,尽最大努力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尽可能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坚持不懈、不言放弃,深挖矛盾根源,找准了解决矛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把握住了调解时机,注重说理,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同时,加大庭审说理力度,讲清法理、言明道理、析透情理,使本案得以圆满调解结案。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结合实际案情并借鉴先进经验,主要采取了以下调解方法: 一是吃透案情,找准切入点。深入了解、掌握人民群众所知、所需、所诉,通过耐心听诉,针对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认真阅卷的基础上,全面了解案情,深挖矛盾根源,找准解决矛盾的突破口和切入点,把握调解时机,及时促成和解,及时解决问题,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二是不偏不倚,严守公正立场。把公正司法作为生命和灵魂,充分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公正、公平地审理好案件,以中立者、调和者的身份参与解决纠纷,对双方一视同仁,不对任何一方带有感情色彩,做到诚心诚意,最终化解纠纷,使每起案件经得住法律的检验、历史的检验和人民群众的检验; 三是以“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对争议较大、民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当事人对立情绪极易激化的案件,采用“背靠背”式调解较为稳妥; 四是借助外力,用好他山石。“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规劝调解,被邀请人员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对当事人非常了解,由其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容易接受其意见,从而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 五是不言放弃,精诚所至。对当事人要热心诚心,对调解案件要细心耐心,对处理结果要有公心和信心,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促进案件调解。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进一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保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职能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民权人民法院)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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