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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之浅见
作者:董焕书    发布时间:2012-12-14 13:35:24


    日前,我庭受理了一起案件,原、被告双方对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产生分歧。我庭经合议庭合议后,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意见一:所谓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赔偿,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意见二: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配,应在近亲属间按与死者的近亲程度进行分配。

    意见三: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可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按继承的原则进行分配。

    综合上述三种意见,笔者认为前二种意见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三种意见比较合理,理由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虽然未在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当前的法律界,大多数专家学者仍然赞同这种说法。

    (1)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定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和专属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从该条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亡受害人生前劳动所得的全部收入,而是扣除个人消费之外的其他可支配收入,这与遗产的界定也是格格不入的。

    (3)从死亡赔偿金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已经死亡,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那就是认定该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取得的,而又因受害人死亡,那么就会推定出一个结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主体来获得。

    (4)根据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时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是死亡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应该认定为遗产。”由此也可看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能,传统上有“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理论

    所谓“抚养丧失说”,即认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抚养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的来源,受到了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对该项损害予以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需要抚养的近亲属,但为了平衡利益,法律规定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而受到的精神利益损害,侵权责任人亦应当赔偿,定为精神损失。

    所谓“继承丧失说”,即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使他人的生命利益受到损害,而且造成受害人在有生之年内可能的收入的“遗失”。因此,需要对可能继承受害人财产的近亲属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也正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但是,无论是“抚养丧失说”还是“继承丧失说”,都表明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而并非属于法定的继承财产。

    三、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物质和精神损害的双重赔偿

    在近亲属的范围内分配死亡赔偿金是确定而没有疑问的。但如何分配在审判实践中仍有争论。笔者认为,对于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作为遗产来予以继承,但是仍然可以比照《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虽然保险赔偿金是基于保险合同而来,与死亡赔偿金存在一定区别,但都是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两者有可比之处。所以说死亡赔偿金虽然不能直接认定为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的分割方式进行处理。

    其次,所谓“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以上所列的近亲属范围进行分析,除去“孙子女、外孙子女”即是继承法所规定得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成为代继承人。在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具体案件中,因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近亲属的范围内分配死亡赔偿金,只有运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近亲属与死者关系的近密程度等做具体分析,并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原则即应当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为此,死亡赔偿金应按上述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有争议的,但一般认为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对近亲属的一种赔偿,而近亲属之间的分配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按照法定继承的分配比例来进行分配是比较合理的。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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