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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喝他人农药致死谁担责?
作者:李中伟   发布时间:2012-12-14 09:35:09


    河南省睢县蓼堤镇王某于2009年 8月29日下午种完地驾车回家途中,因口渴误喝了同村杨某、刘某(系夫妻)放在其承包地旁边三轮车上的剧毒农药1605,该剧毒农药经过杨某、刘某稀释后装在了写有“喝的健康”字样的冰红茶饮料瓶内,拿来拌种子用的。由于王某喝了大概一指深的剧毒农药,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共花去抢救费990元。

    本案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评析】本案属于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案件。杨某、刘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第一、1605属于五种[即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高毒有机磷农药之一,国家已于2007年1月1日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全面禁止用于农业上。

   第二、使用剧毒农药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由于农药国家有关部门对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规定了严格的使用规程。

    本案杨某、刘某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而擅自使用,而且杨某、刘某在开放性场所使用农药时,没有妥善保管,也没有设置任何危险标志就将剧毒农药装在写有“喝的健康”字样的冰红茶饮料瓶内,显然杨某、刘某是有过错的。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开放性场所饮用水应特别注意是否安全,但其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当注意的义务也是有过错的。

    因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1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杨某、刘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案经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杨某、刘某赔偿死者家属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1852.8元。

    (作者单位: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法院)



责任编辑: 王增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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