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女子捡得包中发现毒品被其亲戚出售如何量刑
作者:马银伟 张玉柱 发布时间:2012-12-14 09:38:32
【案情】
刘泽勇和妻子都是阆中市的农民,夫妻俩在当地开了一家小餐馆,唯一的女儿刘雨欣初中毕业后在成都打工。2010年3月下旬的一个晚上,刘雨欣乘坐出租车时在车上发现了一个黑色挎包,打开后发现里面竟藏有大量冰毒。同月30日,刘雨欣的表哥王伊杰从成都回到阆中,刘雨欣将捡来的冰毒告诉了王伊杰。当晚,王伊杰联系了吸毒人员杨某,来到当地一家大酒店吸食,并将其中的0.2克分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随后,王伊杰将这200元给了刘雨欣。此后,王伊杰又将这些冰毒分包成三包,以700元的价格卖出0.7克。2010年4月2日,刘雨欣、王伊杰和几个朋友来到刘雨欣家楼下,准备将毒品拿走。这个带着把小锁的黑色小包引起了刘雨欣父亲刘泽勇的注意,他强行将黑包抢下。感觉包内物品很像毒品的刘泽勇将包藏在家后山的石缝中,并于当天下午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刘雨欣正准备前往成都打工,被父亲的电话叫住,让她去公安机关投案。当天下午,王伊杰也在刘雨欣家被抓获。 【审判】 2012年2月24日,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雨欣有期徒刑15年,王伊杰有期徒刑2年。一审宣判后,刘雨欣和王伊杰都上诉至省高院。最终,高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雨欣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伊杰有期徒刑1年8个月。昨日下午,刘雨欣走出了阆中看守所。王伊杰半个月后将出狱。 【评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 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本案中,一审前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恰当。刘雨欣是捡得的毒品,不符合贩卖毒品罪中的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情形;刘雨欣也没有有偿转让毒品,虽然,其表哥王伊杰给了其二百元卖毒所得,但这并不是刘雨欣贩卖毒品所得,其主观上没有贩毒的想法,客观上也不存在贩毒的行为。所以,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给刘雨欣定罪,罪名不恰当。罪名错误,量刑自然会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档次:(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刘雨欣属于偶然性犯罪、第一次犯罪,且有自首行为,也自愿认罪并悔罪,这些都是从轻量刑的考虑条件。所以,二审法院法官给刘雨欣确定的罪名合适,量刑恰当。正如二审法官所言:根据本案的在案证据显示,认定刘雨欣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但是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充分,因此法院对刘雨欣的罪名由贩卖毒品罪改为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在量刑上,因为刘雨欣在其父规劝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诉了持有毒品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并充分考虑到其父亲积极支持司法机关的“送子归案”行为,对他这样的行为进行肯定和褒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她进行了从轻判处,最终判处缓刑。 此案让我们反思一个问题,从一审的量刑十五年到二审的判三缓五,一审法官定错罪名量错刑,判出这样的错案,理应追究其相关责任。此案中,刘雨欣的父亲非常明智,将女儿从犯罪的边缘拉了回来,不然,如果此案中的毒品如果让王伊杰全部贩卖出去,刘雨欣的罪过就大了,其不可能被判处缓刑。 责任编辑:
羽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