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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是否就该“偿命”?
作者:乔四厚 马银伟 发布时间:2012-12-14 10:06:03
【案情】
被告人马某拖欠被害人侯某借款4000元,其作为雇主拖欠侯某工资5000元,共计9000元。2008年2月5日中午侯某向马某索要债务未果,当日晚17时许,侯某再次去马某家索要债务,二人发生争执,马某遂产生杀死侯某的念头,并准备了一根长约30公分的罗纹钢,两根绳子,一个塑料袋装在身上。被告人马某谎称去老乡家取钱,将侯某骗至东胜区倪家梁附近,用罗纹钢打击侯某的头部数次,拿走侯某随身携带的钥匙,又用绳子捆住侯某的双脚,拉到倪家梁山坡间一渠内,看到侯某双手还在乱动,马某拿绳子捆住其双手,再次用罗纹钢击打侯某头部两次,之后用塑料袋盖住侯某的头部,将罗纹钢扔在附近后离开。2008年2月16日侯某的尸体被一名群众发现。经鉴定,侯某头部受棍棒类钝器多次打击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判决】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决马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上诉,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马某的死缓。 【点评】 中国人总有杀人偿命的思想,而且根深蒂固。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慎用死刑的指导思想是:由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亲情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对案犯一般不会判处死刑,这种思想的来源是尊重人的生命,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这种思想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刑法》接轨,但这种慎用死刑的思想,并不完全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如果对故意杀人犯的生命尊重,慎用死刑,那么,对死者的生命,又如何体现尊重呢? 本案中,之所以对马某判处死缓,主要是因为此起杀人案基于民间矛盾引发,应用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慎用死刑的刑事判决思想。不知马某在狱中,是否会忏悔自己的罪过呢?但不论是判处杀人者死刑还是死缓,笔者认为,争议的焦点不是让杀人者死与不死,应以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为基准点,充分寻求被害人家属对杀人者的谅解,以及考虑到整体案情,最终决定杀人者是死还是不死。而最高人民法院慎用死刑的思想还基于一个社会人都公认的观点:避免出现冤假错案,比如河南赵作海案,一旦法院按照杀人偿命的原则判处赵作海死刑,谁又能挽回赵作海的生命?当然,任何一种观点都可以争鸣,这才可以科学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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