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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致1400余亩玉米受损
发布时间:2012-12-14 14:51:04


     本网讯(郭文涛)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给农户造成近1500亩地的损失,12月14日,河南封丘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分别判处张雨、李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均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6月份,张雨让郑州某农用物资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一批40%乙酰甲胺磷农药和2.5%高效氯氟氰菊农药,后将该批农药中的99件40%乙酰甲胺磷和13件2.5%高效氯氟氰菊酯分别销往李文的封丘县某农资商社和荥阳市刘某的种子经营部。李文和刘某在张雨未提供任何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对该批农药予以购进并进行销售,致使农户使用该批农药后造成了药害,其中李文销售的40%乙酰甲胺磷导致1430.5亩玉米田遭受药害,刘某销售的2.5%高效氯氟氰菊酯导致60余亩玉米田遭受药害。后经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送检的40%乙酰甲胺磷进行检验,该送检农药不合格,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40%乙酰甲胺磷农药抽样检验,该农药中精喹禾灵含量为0.4%。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遭受药害的1430.5亩玉米田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98470元。事后,二被告人与受害农户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雨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李文明知是伪劣农药而予以销售,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二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二人犯罪后能够主动与受害农户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理。二人到案后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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