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忠燕)
江西武宁男子徐鹏(化名)从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在武宁县成疯狂盗窃17起。2012年12月14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徐鹏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1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鹏到武宁县某单位办公室外,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防盗窗撬开后进入室内盗走两台方正牌台式电脑。此后在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通过在居民楼门锁孔放牙签方式需找作案目标,半夜携带老虎钳撬窗入户盗窃16起,盗得财物折款共计71571元。另查明,被告人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鹏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鹏入户盗窃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鹏在实施第7、11、13、16起盗窃案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窃得财物,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且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均可对被告人徐鹏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