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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男子撞上糊涂司机货车身亡 家属获赔
发布时间:2012-12-17 10:33:48
本网讯(覃兆华)
男子无证驾驶偏又遇上糊涂司机,会车不当酿车祸命丧黄泉。2012年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李莹、梁梅、梁雨、梁华、梁涛、姚雪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21013.75元(不包括被告刘宏斌已经支付的15921元)。
经查明,2011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刘宏斌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货车在路上行驶,梁创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登记车主为岑兴才的二轮摩托车在同车道内对向行驶。两车临近会车时,被告刘宏斌驾车未注意靠右行驶,致使货车车头左角与摩托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梁创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处理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宏斌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创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莹、梁梅、梁雨、梁华、梁涛、姚雪因赔偿问题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154602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内承担精神抚慰金4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后,超出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刘宏斌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原告梁涛和原告姚雪系夫妻关系,系梁创的父母亲。原告李莹与梁创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即原告梁梅、梁雨、梁华。事故发生后,被告刘宏斌将17000元交给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用于支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医疗、丧葬、火化、赔偿费等,其中原告在该交警处实际领取1592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确认本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134192.50元。因本次事故造成梁创死亡,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应由被告刘宏斌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以10000元为宜。因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先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共110000元。对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4192.50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合被告刘宏斌、梁创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违法的具体情况,应由双方按照7 :3的责任比例分担为宜,即由被告刘宏斌负担16934.75元。因被告刘宏斌为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故由被告刘宏斌负担的16934.75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综上所述,被告刘宏斌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扣除被告刘宏斌已经支付的15921元,被告保险公司尚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1013.75元。综上,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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