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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建筑资格承包建房 员工受伤雇主房东赔5万
发布时间:2012-12-17 11:12:00


     本网讯(通讯员 周军 赖海鹰)   因为缺乏安全保护措施,劳务者参加农村自建房外墙施工时不幸坠落致残。事发后,房东、雇主相互推卸责任,伤者赵信洪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12月12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由被告张华能赔偿原告赵信洪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1161.67元;由被告邵斌赔偿原告赵信洪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3864.67元。

    2011年被告张华能建新房,以每平方米56元的价格将石工部分的工作包给被告邵斌。被告邵斌又雇请了原告赵信洪,双方约定的工资为每天85元。2011年4月19日11时左右,原告赵信洪站在2米高的脚手架上违反操作规程用手接灰桶时,因脚下的木头霉烂断裂,致使原告赵信洪摔下来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弋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原告共住院治疗两次,花去医疗费18820.44元。俩被告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向原告支付了13303元费用,其中被告邵斌支付了5300元,被告张华能支付了8003元。2011年9月26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赵信洪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因与俩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俩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5832.16元。

    另查明,原告赵信洪、被告邵斌均没有相关的建筑施工资格。被告张华能在将建房施工承包给被告邵斌时,已经知道被告邵斌没有相关资格。被告邵斌在雇请原告赵信洪时也知道原告赵信洪没有相关施工资格。建房搭建脚手架的材料均为被告张华能提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华能将新房的石工部分的施工以每平方米56元的价格包给被告邵斌,具体的施工安排、人员雇请及工资由被告邵斌负责,故俩被告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原告赵信洪在施工中,其工作安排、工资支付均由被告邵斌负责,故俩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原告赵信洪作为被告邵斌的雇员,其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应当由雇主被告邵斌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华能作为房主,在明知被告邵斌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建房施工工作承包给被告邵斌,应承担选任责任。由于施工的材料全部是由被告张华能所提供,施工材料的安全性应由被告张华能负责。而原告赵信洪的受伤是由于脚下的木头霉烂发生断裂导致的,故被告张华能未在施工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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