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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姐妹争遗产 三级法院联合化解12年恩怨
发布时间:2012-12-17 13:56:06


     本网讯(韦忠乐 韦德文 汤彩虹)   “感谢三级法院的法官们,我们姐妹两多年的心事终于了了,我们不再为此事闹矛盾了……”2012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调解室里传来久违的笑声。当天上午,经过自治区高院、河池市中院和宜州市法院三级法院立案庭法官们的联合协调,李某婵诉李某鲜遗产继承纠纷案以姐妹两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案,一起长达12年的恩怨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李某婵和李某鲜为同胞姐妹,李某植是她们的父亲。1986年,李某植向原宜山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购买得庆远镇公园东路一宗83平方米宅基地。经家人共同协商后,由其本人及其妻子与两女儿李某婵和李某鲜共同出资建造了一栋二层砖混结构楼房。1990年,李某植自书遗嘱,对上述共同建造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因考虑到李某婵自小患病导致残疾,李某植对自己出资部分应享有的份额划归李某婵所有,并在遗嘱中提醒姐妹两要和睦相处,不要因房产问题破坏两家人的感情。然而,2000年李某植因病去世后,李某婵和李某鲜姐妹两也开始为该房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最终闹上法庭。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对房产归属问题进行了确权认定,但是姐妹两始终不服,多次向区高院申诉,两家人也因此剑拔弩张,成为影响当地稳定的一件信访难案,引起自治区高院领导的重视。

    为切实化解姐妹两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睦,12月13日,自治区高院立案二庭李莉副庭长组织立案法官前往案发地宜州市了解情况。在详细了解纠纷发生原因和相关情况后,12月14日上午,在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宜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们的共同努力下,邀请到了双方其他亲属共同参与协调化解,李副庭长组织案件当事人在宜州市人民法院调解室进行调解,法官们结合案情,从亲情、法理、人情等方面进行劝说,积极为双方之间的亲情沟通牵线搭桥。

    经过4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鲜自愿放弃其所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并协助李某婵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李某婵补偿给李某鲜10万元。一起长达12年的纠纷案就此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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