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坚定 温凤娥)
一男子以购买的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商家在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该起争执了一年多的小额纠纷案,被告当庭履行了义务。
2011年9月,被告黄某在原告李某经营的一家太阳能热水器门店购买一套“红阳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热水器价格为3700元,安装费及配件费130元,共计383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货款。但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如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太阳能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原告遂诉至江州区法院。
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被告坚持以太阳能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主办法官通过进一步询问了解到:被告所说的质量问题是指太阳能在冬天无法完成加热,且用电加热速度慢。在组织双方就太阳能热水器的一些基本常识作进一步了解后,被告认识到太阳能热水器在冬天的加热效果稍微差一点,况且被告安装的水箱过大,用电加热速度慢一点,这些都应认定为是正常现象,并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通过主办法官耐心析法明理后,被告主动放弃了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黄某当庭支付原告总价款3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