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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与电信公司为土地上公堂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2-12-17 14:25:32


     本网讯(通讯员 文勇 刘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田阳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下简称三公司)因在位于那满镇治塘村绿树坡(地名)坡顶上安装信号发射塔及设施当中,直接与土地承包者订立土地租赁合同,使承包者直接受益引起纠纷,原告田阳县那满镇治塘村塘例屯第12、13、14、15、16村民小组将三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12月17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经用心释法说理疏通,促使三公司与5村小组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了结纷争。

    田阳县那满镇治塘村塘例屯第12、13、14、15、16村民小组属于集体所有位于绿树坡(地名)的坡地,由塘例屯14组村民覃少统开荒种植芒果。2008年,被告在该坡顶上建造一个信号发射塔及设施,2008年10月20日,被告与覃少统的儿子覃合欢签订了一份《C13.2田阳那满塘例高速基站场地租赁合同书》,使村民覃少统获得租金。2012年10月9日,原告那满镇治塘村塘例屯第12、13、14、15、16村等5个村民小组,以被告未经其许可,就在属于原告权属的绿树坡上建永久性建筑,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被告在10日内拆除搬迁信号发射塔及设施。

    田阳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纠纷的实际状况,指出被告租用土地直接与承包者签订合同的不足之处,并用心释法说理,给予签订合同上的疏通、指导,经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同意三被告在位于绿树坡(地名)坡顶上的信号发射塔及设施保持原状;2、原告同意三被告双方自愿另行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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