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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不到位 原告诉请返咨询费
发布时间:2012-12-17 16:06:41


     本网讯(通讯员 李伦军)   12月12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判决咨询公司返还原告彭叶菊的全部咨询费。

    2010年11月21日,彭叶菊到被告城中城房屋咨询中心咨询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手续,原告支付各种费用4万元,被告须在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如不能按期完成,被告应退还全部费用。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被告交纳了全部费用,至2012年2月,被告也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事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咨询费,被告予以拒绝,由此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咨询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城中城房屋咨询中心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是一种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返还咨询费,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彭叶菊的诉讼请求。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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