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 刚)
一“90后”小伙用含金量在100‰至245‰、含银量在710‰至830‰之间的假金项链当给当铺、寄卖行或金银加工店,从而骗得钱财。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金某一审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12月23日,被告人金某伙同陈长友、王波云(二人已判刑)来到吉安市天祥路“必胜”押寄行,由陈长友进店用一根重约34.11克的假金项链以当的方式骗得当铺老板张杉现金8500元,被告人金某和王波云则携带其它假项链在该寄卖行不远处等候。赃款交给了金某保管。后经鉴定,该项链含金量120‰,含银量750‰,价值1760元。此次实际诈骗金额6740元。同日,上述三人又来到樟树市小香港的邹记金银加工店,由王波云进店用一根重约17.4克的假金项链以当的方式骗得该店老板邹松仁现金3000元,被告人金某和陈长友则携带其它假项链在该店不远处等候。赃款被王波云扣下200元后,交给了金某保管。后经鉴定,该项链价值1389元,实际诈骗金额1611元。同年12月31日,三人来到丰城市剑邑大道的永生寄卖行,以同样的方式用一根重52.57克的假金项链骗得当铺老板任贤现金13000元。后经鉴定,该项链价值4389元。实际诈骗金额8611元。2012年1月2日,上述三人又来到高安市雪中碳寄卖行,由金某和王波云与店主陈艺文的妻子谈好用一根重约51.48克(经鉴定价值2584元)的假金项链以8000元的价格当给店里,正准备付钱时,被陈艺文发现项链是假的,随即报案,将王波云、陈长友当场抓获,并从他们二人身上查获假金项链13根、电子秤1台、假身份证各1张。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且已退缴赃款,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