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 婷)
男子梁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逃脱近十年后主动投案自首,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2年7月30日,被告人梁某在百色市城乡路某饭店内与店主等人喝酒时,因琐事与之后进入店内的被害人何某发生争执。期间,何某拿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要捅死被告人梁某,被该饭店店主等人劝开并将其推出店外。但不久,何某又进到店里挑衅被告人梁某,叫被告人梁某到外面单挑。因何某是劳改释放人员,被告人梁某担心受到伤害,便到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欲与何某对打。两人相继走出店外,被告人梁某趁何某不注意,突然用菜刀朝何某的后颈、背部猛砍数刀,见何某被砍跌倒在地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何某被人送往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梁某到广东省打工谋生,并于2011年12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持刀挑衅在先,有重大过错,且被告人梁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初犯,案发后至今近十年的时间里,被告人梁某没有再犯其他罪行,依法对被告人梁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