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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旅馆老板因过失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7 11:25:32


     本网讯(肖福林)   一旅馆老板在明知自己客房使用液化气的热水器没有排气管可能导致宾客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下,未将实情告知宾客,最终酿成一对夫妻双双中毒身亡的悲剧。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李志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志坚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李志坚自2000年起开始经营位于南康市蓉江街道办事处社会停车场的“大本营”旅馆,2003年12月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2004年10月办理了特种行业许可证,2006年10月办理了税务登记证。2012年1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志坚在明知A203室的液化气热水器没有排气管有中毒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出租给被害人谭某、练某两人使用。2012年1月14日14时许,因被害人没有办理退房手续,被告人李志坚派人到A203室察看,发现门被反锁,敲门没有反映,撞开门后发现两被害人在A203室内已死亡,被告人李志坚便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当场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练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坚作为“大本营”旅馆的经营者,应为客人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住房,被告人李志坚在明知其经营的“大本营”旅馆A203房的液化气热水器没有排气管,具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出租给被害人谭某、练某使用,导致两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李志坚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李志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遂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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