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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一女强迫初中女学生卖淫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2-12-17 11:49:05
本网讯(肖福林)
在某KTV工作的一领班竟然伙同该KTV常客,分别强迫和介绍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女学生卖淫。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三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1月,时任定南县某KTV领班的被告人魏芳向常客被告人黄有财介绍称自己这里有处女可以卖淫,价格为10000元。黄有财表示自己不需要,并最终联系到其朋友廖某。后魏芳最终通过被告人胡中林帮忙,找到某中学初一学生陈某某(女,1998年12月11日出生),并极力劝说陈某某去卖淫,陈某某没有答应。2011年12月18日晚,胡中林邀到当时均未满十六周岁的何某、曾某一起去找陈某某,并告知二人是准备带陈某某去卖淫挣钱。20时许,胡中林授意在陈某某放学路上附近等候的何某、曾某威胁陈某某去卖淫,后胡中林等人连哄带骗将陈某某带到了该KTV处,被告人魏芳等人轮流以金钱等为诱惑劝说陈某某去卖淫,但陈某某一直不同意。胡中林见状,便授意何某、曾某两人再次去威胁陈某某,何某还用手打了陈某某头部一下,胡中林也亲自威胁陈某某。被告人黄有财联系到廖某后,驾车将陈某某带给廖某看,魏芳向廖某说明由于陈某某是处女,所以此次卖淫的价格为12000元。接着,将陈某某带进廖某的休息室后离开。廖某见陈某某年纪太小,且非自愿,遂放弃嫖娼的意思。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芳纠集胡中林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被告人黄保发在不知被害人陈某某不愿意卖淫和被被告人胡中林等人殴打、威胁的情况下,仍开车将被害人陈某某送至卖淫地点,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魏芳、胡中林强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被告人黄有财介绍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属情节严重,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中林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胡中林、魏芳、黄有财自愿认罪,且未造成损害后果,可酌定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魏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人胡中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三、被告人黄有财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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