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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不履行 骗取钱财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7 13:44:26


     本网讯(谭新杰)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屡次签订合同后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骗取钱财的案件。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吴某以常德市亮万家煌佳冷暖设备专卖店名义和伪造常德市湘粤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印章,与被害人李某签订“中央空调购销合同”,收取被害人李某合同款人民币20 000元。被告人吴某实际履行人民币7526元后逃离常德,从中骗得现金人民币12 474元,被其挥霍。2011年8月1日,被告人吴某以常德市亮万家煌佳冷暖设备专卖店名义,与被害人李某签订“中央空调购销合同”,收取被害人李某合同款人民币30 000元。被告人吴某实际履行人民币8138元后逃离常德,从中骗取现金人民币21 862元,被其挥霍。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吴某以常德市亮万家煌佳冷暖设备专卖店名义,与被害人余某签订“中央空调购销合同”,收取被害人余某合同款人民币25 000元。被告人吴某实际履行9026元后逃离常德,从中骗得现金人民币15 974元,被其挥霍。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吴某以常德市亮万家煌佳冷暖设备专卖店名义,与艾波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办事处签订“艾波特”净水经销合同,骗得该公司净水机7台,所骗物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 985元。201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与常德市万顺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向被告人吴某提供中央空调。被告人吴某从该公司骗得格力中央空调5台,所骗物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 93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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