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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诈骗:多男子假意订购白酒132瓶行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7 14:10:52


     本网讯(雷娜)   12月1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钊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吴英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处陆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2年2月份,被告人李钊与“阿志”、“阿吉”、“大成”(后三人均另行处理)在广东共谋到广西桂林进行诈骗。其后被告人李钊纠集了被告人陆勇等人,于2012年3月10日到达桂林。

  2012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钊和“阿志”在桂林市临桂县第三小学旁找到一个空铺面后,由“阿志”、“阿吉”到位于桂林市翊武路的一白酒销售公司假意订购了52度酒90瓶、53度酒30瓶、53度酒12瓶(共计价值人民币59676元),并要求该公司将货送到铺面,货到后现金结账。当日中午,该白酒销售公司派人将上述酒送到临桂,被告人陆勇按照“阿志”的事先安排将货已送来的情况报告给“阿志”并负责望风。被告人吴英按照被告人李钊事先安排的分工接货,并将货卸下搬入该铺面。其后以去公司结账为由将该白酒销售公司的送货人骗至临桂县平桂西路一混凝土工地处,趁人不备下车逃走。与此同时,被告人李钊与“阿志”将上述酒从铺面内搬上一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上,立即转移到柳州市三江县“晨光”货运站,被告人李钊、陆勇与“阿志”将骗得的酒包装好后发货至广州。案发后,被告人李钊、陆勇、吴英被公安机关抓获,所诈骗的酒全部被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钊、吴英、陆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钊纠集他人并指挥同案人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吴英具体负责接货、搬货,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使其诈骗得以成功,起到主要作用;故被告人李钊、吴英均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吴英的作用相对被告人李钊的作用要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陆勇在实施犯罪中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钊、吴英、陆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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