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为非农户生活费如何计算
作者:徐建林   发布时间:2012-12-17 15:57:37


    【案情】

    甲男与乙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5年生育一女,取名丙。甲、乙、丙均系农村居民户口。2009年甲、乙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丙由乙直接抚养。2010年乙再婚,乙及婚生女丙的户籍性质均转为城镇居民户口。2012年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审理该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合议庭对受害人甲的婚生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何种标准计算产生了分歧。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被扶养人婚生女丙的户籍性质已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以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别确定计算标准,而应以扶养人的户口类别(身份)确定计算标准。本案中扶养人即受害人甲的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户口,婚生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扶养人收入损失的一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共同构成了扶养人的收入损失。黄松有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也指出:若扶养人为城镇居民的,那么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按照城镇人均消费支出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数额相加与城镇就业居民的平均收入相当,基本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由此可见,立法在设计按照何种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才能弥补直接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时,对于受害人为城镇居民的情况,其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都是按照受害人或扶养人的身份标准确定的,而且只有在二者计算标准一致时,才能填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才能够符合立法目的。

    二、以扶养人的身份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可避免存在多个被扶养人且其城镇或农村身份不同一时,出现年最高赔偿限额无法确定的问题,即究竟应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年最高赔偿限额,还是应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年赔偿限额的问题。

    三、在实践中,被扶养人系城镇居民,扶养人系农村居民的情形相对而言比较少见,更多的是,扶养人即直接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一直在城镇务工,而被扶养人系农村居民,且一直生活在农村。在此情形下,根据《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九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扶养人即受害人虽是农村居民,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可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损失。在受害人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时,若按照受害人的身份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其赔偿数额会更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更能填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由此可见,离婚案件中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亦与抚养人的身份和收入状况有关。

    综上,本案中被扶养人丙的生活费应以扶养人即受害人甲的身份标准计算,因受害人甲的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户口,故被扶养人丙的生活费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