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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起纠纷 母亲诉子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2-12-17 16:18:31


     本网讯(通讯员 李伦军)   12月14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邹玉蓉的诉讼请求。

    原告邹玉蓉与丈夫(已于2007年去世)汤清风育有三子一女。1995年11月7日,原告夫妻与四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关于父母房屋处理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夫妻将面积为250㎡的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次子汤洋,房屋归汤洋所有,由原告夫妻居住。由于房屋所在地要建工业园区,当地政府与房屋所有人汤洋签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各种费用17万余元。原告邹玉蓉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汤洋与当地政府所签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夫妻与四个子女签订的《关于父母房屋处理的协议》并非无效协议,汤洋因此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其有权对房屋和宅基地作出处分。原告认为汤洋所持有的《关于父母房屋处理的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系伪造,原告为此向法院申请鉴定,后又撤回了鉴定申请,表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所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邹玉蓉要求宣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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