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精神障碍致他人重伤 法定监护人担民责
发布时间:2012-12-17 16:23:57


     本网讯(通讯员 饶路新)   12月10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志光法庭审结了一起一精神病患者无故重伤他人,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与父母却被判决共同赔偿被侵权人8万余元损失的民事案件。

    2012年2月21日傍晚时分,月湖区江北办事处周塘村委会村民王平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在临近家门口时,却不幸遭来横祸,被同村村民王小华用石头砸破头颅,当场倒地,不省人事。经诊断,原告王平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额部粉碎性骨折等。经鉴定,原告王平的损伤为重伤乙级。

    经鉴定,被告王小华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故而,被告王小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王小华的伤人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却满足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被告王小华依然应对原告王平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原、被告双方因民事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王平将王小平华及其父母王海良、朱水莲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王平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王小华无故用较重钝器(石头)砸伤原告王平,故被告王小华理应对原告王平的损伤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告王小华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被告王海良、朱水莲作为其父母,系其法定监护人,因监护不到位致使原告王平被砸伤,也应对被告王小华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