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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作者:王东 张克松    发布时间:2012-12-17 16:25:43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民事诉讼法》做了很多修改,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确立的小额诉讼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对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必将在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方便诉讼当事人、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也对广大基层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确保案件质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下面仅就如何适用小额诉讼制度谈几点个人的建议。

    一、审慎把握适用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即简易程序)规定。由此可见,适用一审终审制度的小额诉讼案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适用简易程序;二是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能够实行一审终审。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虽然标的额较小,但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要坚决适用普通程序。对于已经立为简易程序的,要及时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杜绝仅因标的额小而一概适用小额诉讼制度的做法。

    二、及时公布相关统计数字,统一适用口径

    为了使小额诉讼制度更科学,新的《民事诉讼法》没有确定具体的诉讼标的额,而是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一条件。司法实践中,应由相关部门及时公布上述统计数字,防止各地基层法院因掌握统计数字时间的差别而做出裁判尺度不一致的判决。上述统计数字最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与统计部门联系确定后,于每年的固定时间公布。

    三、规范判决书的制作

    在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书中,要引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并于迟延履行相关内容(即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后另起一段,统一表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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