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劳动者遭恶意欠薪难证明 拒付劳动报酬罪适用少
作者:袁定波 郭文青   发布时间:2012-12-18 09:04:23


    12月10日,戴某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其支付尚欠职工的劳动报酬。据了解,该案是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南通市首例适用这一罪名的案件。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拒付薪水较严重的情形纳入刑法调整,赋予劳动者以维护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然而,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适用该罪名的案例却并不多见。个中缘由何在?《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部分基层法院工作人员。

    拒付劳动报酬罪构成条件严格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加工业、餐饮业、建筑业等领域拖欠从业人员工资事件频发。这些领域的从业人员多为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工,有限的劳动收入对他们来说十分重要,如果得不到及时支付,很容易酿成群体性信访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以往恶意欠薪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不管最终是否支付了工人工资,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欠薪入刑加大了不良企业主的违法成本,形成了有效震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张文波认为,这也是被判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形并未频频出现的原因之一。

    在海安县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李晓萍看来,拒付劳动报酬要构成犯罪,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十分严格。要构成此罪,不仅需要有主观故意和逃避支付行为,同时还要经政府部门督促后仍不支付。

    前述戴某之所以入刑是因为他携款潜逃,并用他人名义购置汽车等奢侈消费品,致使117名职工的工资得不到支付。李晓萍分析说,这说明其不仅具有一定支付能力,而且有拒不支付行为。此外,今年4月,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公告形式向戴某所办企业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戴某支付工人工资,但其拒不执行该文件。

    “企业主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只要不躲不逃,积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财力支付职工报酬,就可避免牢狱之灾。”李晓萍说。

    恶意欠薪多不按刑事案件处理

    张文波告诉记者,天津市各基层法院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尚未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罪名。

    “恶意欠薪主要由劳动法等法律进行调整,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大部分情况下不需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张文波表示,对企业主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诉讼纠纷作出民事或者行政裁决后,企业主仍然拒绝支付的,往往会以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澄宇则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较少的另一个原因在于,企业主逃匿后,对其剩余资产进行分配时,优先支付劳动报酬,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劳动报酬时,才可能按照刑事案件处理。

    对于证明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李晓萍认为这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易事。劳动者报案后,老板潜逃不知去向,劳动者无权查询他人财产,无法弄清欠薪者的具体财产状况,无力证明欠薪者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付。

    宝安区法院前不久判处的许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许某在收到工程款35万余元后逃匿,拖欠职工工资20余万元,后许某被警方抓获,当地劳动部门向其追偿工人工资被拒,公安部门责令其支付工资,许某仍表示不支付。刘澄宇告诉记者,该案中,公安机关的介入使得证明欠薪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付显得容易很多。

    “但如果所有的恶意欠薪案件都要求公安机关承担证明欠薪者具有支付薪金的能力,那么讨薪者多数会选择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欠薪问题,这必将导致公安机关工作量激增。”对此,李晓萍有顾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少,除了被告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难以证明外,对于逃匿的企业主,如何证明经政府部门督促后拒不支付也是一大难题。

    “目前对于逃匿的企业主,主要通过发通告的方式责令其支付工资,显然这只能是流于形式。如果依据企业主没有执行通告要求就直接判定其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工资仍不支付,这种责任认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值得商榷的。”刘澄宇说。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