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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8 11:05:53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男子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还三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的房间内吸食毒品。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被告人李静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查,被告人李静波明知李江山吸毒,于2012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6月5日、6月7日共三次容留李江山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罗柴村罗文屯246号其家中以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另查明,被告人李静波于2012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同日,贵港市公安局东龙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李静波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遂于2012年7月21日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静波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笔录、强制戒毒告知笔录、吸毒人员详细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李江山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静波明知李江山吸毒仍为其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静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李静波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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