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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临时起意盗窃汽车内财物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8 11:10:56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李子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子孙依法退赔被害人黄耀清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7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李子孙窜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凤凰石场,看见一辆面包车的副驾驶座放有一个塑料袋,便临时起意盗窃该包,窃取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将包内其他证件销毁。现金人民币3000元用于修车等日常开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子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黄某清的陈述,证人黄某群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子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子孙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子孙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属数额较大,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到案后,被告人李子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对因被告人李子孙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黄某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依法责令予以退赔。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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