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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男子盗窃钢模当废铁贱卖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8 14:50:54
本网讯(吴坦骏 )
六名男子看到路边工地上摆放筑路钢模,遂起贼心,连夜窃走,当作废旧钢制品,低价予以出售。2012年1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袁强、韦东、李胜、任则山、葛华、苏进犯盗窃罪,单处2000至3000元不等罚金。
2012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凤山县人任则山、葛华、苏进三人在一起喝酒。席间,三人共谋到凤山县某在建公路工地盗窃施工队堆放于该处无人看管的筑路钢模。第二日凌晨,苏进便驾驶自己的一辆小货车载任则山、葛华到工地。到达后,苏进、任则山二人负责将堆放于公路边的钢模抬上货车,葛华负责在车上接,三人先后将十多根钢模装载上车后,由苏进驾驶,三人连夜将所盗钢模运往他处以1.1元/斤的价格卖与废旧收购商,获款2600元。扣除加油等费用后,三人将剩余赃款瓜分。同月一天下午,凤山县人韦东驾驶摩托车载着巴马县人袁强经过凤山县某在建公路工地时,看到路边堆放着一些筑路钢模,无人看管,二人便商议将钢模盗窃后出卖,因钢模较重,二人便商议邀请天等县人李胜一起参与。晚上,韦东、袁强便到李胜处,将盗窃钢模的想法告知李胜后,三人一同来到盗窃现场“踩点”,决定趁夜行窃。次日凌晨,由李胜驾驶货车载韦东、袁强来到工地,三人先后将约三十根钢模装载上车后,由李胜驾驶,三人连夜将钢模运往他处以同样价格卖与废旧收购商,获利4100元。 事后,袁强、韦东、李胜、任则山、葛华、苏进自知行为已触犯刑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参与盗窃的事实,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六人所得的赃款全部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强、韦东、李胜、任则山、葛华、苏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结伙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完全具备盗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共同预谋并窃取财物,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六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主动退赔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六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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