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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车落法网 获刑青年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2-12-19 09:07:38
本网讯(田文忠)
正值青春年华的农村青年李某某,却因盗窃摩托车走上犯罪的歧途。近日,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后悔不已。
家住元谋县江边乡龙街村委会腊甸村刚满19周岁的农村青年李某某,他像很多年轻人一样很喜爱摩托车,但并不富裕的家庭经济状况又无法满足他的爱好,于是,他决定走“捷径”以偷车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欲望。2011年1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邀约同伴康某某、白某某(后二人作案时未满16周岁)流窜到元谋县黄瓜园镇大那别村的田坝里,乘车主文某某忙于农活无暇顾及,李某某等3人伺机将文某某停放在田间道路边的一辆建设牌两轮摩托车盗走,销赃后将赃款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08元。盗窃成功的快感,致使李某某等人将法律置于脑后,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2011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和康某某、白某某再次潜入元谋县江边乡腊甸村,乘人不备将白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80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李某某等3人将摩托车骑到黄瓜园镇销赃时,被失主发现后追回。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2日被元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康某某、白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作案两次,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908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李某某所盗摩托车鉴定价格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范畴,依法应当对其的量刑范围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其从轻判决主要考虑其所盗物品部分被追回,且其认罪、悔罪等情节。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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