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沈静)
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摩托车仍予以收购,触犯刑律,一审被判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2007年10月5日至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与王某某(已判刑)合伙,在事前明知的情况下,多次收购袁某、陈某、吴某(均已判刑)等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共计26辆,价值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主动退出赃款,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违法所得三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宣城中院提出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单独或伙同同案犯王某某多次收购盗窃所得摩托车26辆,价值38241元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同案犯等证人的证言,上诉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与王某某事先共同商议,合伙实施犯罪,平分所得赃款,二人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原审法院综合王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所作量刑适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