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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窜入学校偷车销赃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9 10:22:14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被告人覃进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覃进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盗窃案件。

    2012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覃进劳伙同“阿峰”(现在逃)窜至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第一初级中学内,二人共同盗窃被害人李静芬停放在该校车库里的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并于当日在贵港市凤凰街对面的一条小巷里以人民币500元卖出。赃款已用于吸食毒品。另查明,被告人覃进劳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2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于同年9月4日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逮捕。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车辆并已发还被害人李静芬。上述事实,被告人覃进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被盗电动车购车发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害人李静芬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进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进劳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覃进劳盗窃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电动车,属于盗窃数额较大,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被告人覃进劳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覃进劳具有为吸毒而盗窃的犯罪量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继续追缴被告人覃进劳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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