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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缓刑期间再次盗窃 缓刑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2-12-19 11:05:01


     本网讯(陈梅 黄莉丽)   2012年12月17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案件。年仅17岁的被告人万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但是在缓刑考察期内,万东再次实施了盗窃行为,依法撤销其缓刑。

    2012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万东在平乐县同安镇同安街"1+1"网吧门口烟摊处买烟时,趁无人之机,其用钥匙将烟柜锁打开后将烟柜内的香烟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336.30元。

    法庭调查后了解到被告人万东为人诚实、听话,性格开朗,后来因迷恋上网,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在家,后远离父母,到广东打工,在广东期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被告人万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而被告人万东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对其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万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其缓刑,将原判刑罚和新罪所判刑罚并罚。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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