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利民 萧岚)
被告人认为医生拖延治疗,导致很小的唇外伤久治不愈,患者宋某将社区卫生服务站告上法院,因其要求鉴定的项目不明确且不属于鉴定机构的鉴定项目,日前,安徽省宣城市旌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14日,宋某因嘴唇受伤到旌德县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该站医务人员对其伤口进行了清创缝合,并给宋某开了阿莫西林消炎,同月17日宋某出现过敏反应后,又前后到卫生服务站治疗三次,共支付医药费147.80元,尚欠输液费105元。2012年1月19日,宋某以卫生服务站故意拖延治疗为由向旌德县卫生局投诉,经调解未果,宋某具状旌德法院,要求卫生服务站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00余元。同时,宋某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要求对医生为其治疗的方法是否正确、药物过敏及时就诊多少天能痊愈、长期的皮肤过敏对人的身体及精神是否造成影响以及乡村卫生站用药的收费标准等项目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宋某认为卫生服务站故意拖延治疗,该主张涉及医疗专业性问题,必须通过医疗鉴定确认。宋某提出的申请鉴定项目不明确且不属于鉴定机构的相关鉴定项目,无法对外委托。经承办人释明后,宋某仍坚持其原鉴定要求,致使无法鉴定,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其要求卫生服务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