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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作者:董玉平   发布时间:2012-12-19 10:10:19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正在从农业大国向农、工、商并举“一体化”转型。在此特殊时期,由于国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制度不够健全,加之劳动争议诉讼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因此,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有的法官往往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把握不准,影响案件处理公正性。笔者仅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主体问题,结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一、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这一立法规定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一方为原告,被起诉的一方为被告。如双方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同时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但要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做出判决。

    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或分立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因案而异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共同承担权利和义务。

    三、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与原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发生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

    依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解释》对此类问题分三种情况作出了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发生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鉴于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是由于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致,故为便于诉讼和劳动争议的处理,可以将新的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因该侵权之诉是由劳动者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致,故可将劳动者列为第三人。

    3、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而重新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可以按共同侵权,把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综上,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复杂,形式多样,涉及法律较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应慎重对待,以确保劳动法律关系的平稳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阜平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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