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关于商事审判调解方法的探讨
作者:张晓慈    发布时间:2012-12-19 13:52:34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用平等协商的方法解决及结案的方式。

    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诉讼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调解结案能够更为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上诉案件、申诉案件及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同时也起到了宣传法律、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的作用。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平等地协商,在协商中互谅互让,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能够自动履行,保障了民事调解书的履行,无须当事人再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调解结案既能彻底解决纠纷,又有利于恢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睦与团结,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调解结案在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增进和谐中具有独特的价值。本文作者将从商事审判实践的角度,通过对调解结案的商事案件进行归类并分析其特点,阐述商事审判案件的难点及切入点,探讨商事审判过程中诉讼调解的方法及技巧,以提高案件的调解率,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一、商事审判实践中法院调解工作的现状

    在当前商事审判活动中,随着法院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度不断提高,调解的理念已深入每位法官的内心,各位法官都加大了调解力度,商事案件的调解率也逐年大幅度提高。2010年,作者所在的中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审判案件87件,其中调解36件,一审调解率达41%;审结二审商事案件439件,其中调解206件,二审调解率达47%。

    二、对调解结案的商事案件进行的情况分析

    笔者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发现调解结案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二审案件的调解率高于一审案件的调解率。

    在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都深有体会:一审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比二审案件的调解工作难做,并且一审调解结案的案件较少。究其原因,除了因为一审案件多为银行借款的案件之外,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依照审级管辖规定,中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标的额相对较大,当事人认为在一审程序就作出让步不能最大化地实现自方利益。因此就要利用“穷尽救济原则”,宁可接受判决,也不愿意接受调解。如果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就提出上诉,到二审再接受调解不迟。因为当事人的上述心理,导致一审案件的调解率比较低。

    2、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比率达100%。

    我中级法院调解结案的242件案件,全部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这样,当事人就免去了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类的案件调解率较高。

    对于此类案件,因为当事人是业务关系的双方,发生的业务也存在着一定的利润,当事人往往从生意来往的长远利益、客户资源的保护、适当降低利润等各方面的因素考虑,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4、合伙纠纷、保险合同、知识产权纠纷类案件的调解率低。

    笔者在审理一些合伙纠纷时发现,合伙企业在设立、退伙、散伙时很不规范,有的没有合伙协议及章程,有的即使存在合伙协议,其约定内容也过于简单,致使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此类案件的账务体系也不规范,审理时算账比较困难。当事人面对混乱的账目容易对合伙人产生误会,并且因为在合伙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积怨颇深,对立情绪非常大,法院做调解工作时存在着极大的困难。

    保险合同中作为赔偿方的保险公司,因为是法人单位,没有领导愿意承担责任为调解数额“拍板”,且一些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设立了权限规定,超过权限的需要层层报批,这样繁琐的程序也导致法院的调解工作限入僵局。

    知识产权类案件的调解率也比较低。例如出版社诉一些小型书店经营盗版书的案件,因书店规模较小,经营状况不佳,出版社对于盗版书维权的模式通常是委托律师进行风险代理,因此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远远超出书店的承受能力。这种“维权商业化”的趋势增大了案件的调解难度,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虽然想方设法调解终因双方的差距太大无法调解成功。

    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的调解率为零。

    金融借款是金融机构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因为此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收放、诉讼均由业内有严格的制度进行规范,金融机构的诉讼请求即是本金及利息,不具备让步的条件。因此该类案件只能判决,不宜再浪费时间进行调解。

    三、商事案件调解的难点及切入点

    在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中,我们要针对不同商事案件的特点及其难点,综合分析,准确找到切入点,以期达到调解结案的目标。

    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中存在以下难点:

    1、案件类型复杂,个案差异较大,当事人对自己的利益平衡缺乏直观的比较。

    比如股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合伙纠纷等案件,这些案件在案情及适用法律上都较为复杂,并且每个案件的案情差异较大。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很难令当事人直观地感受到自己的利益平衡及得失,最终该案能落到个什么结果,当事人内心没底。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调解工作就困难重重。

    针对上述情况,法官应该注重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层层递进地为当事人剖析案情,先解决最简单的法律关系,然后依次类推,为当事人把案件的脉落厘清。只有当事人的内心也能清晰地从法律角度把握案件的事实时,法官再做调解工作才具备基础。

    2、对于法人单位来说,到庭参加诉讼的往往是律师,做为委托代理人的律师不能客观地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衡量。

    法人单位往往都是派自己的法律顾问或是律师到庭应诉。而这些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又仅限于一般代理,这就给庭后的调解工作带来了较大的不便。针对此情况,在庭审结束之后应征得律师的同意之后,尽量与其法定代表人联系。有时通过电话沟通,就能将陷入僵局的调解工作更推进一步。

    例如笔者所在的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的二公司在财产、人员、业务、资金方面存在着混同现象,但是证据并不充分,可是如果一旦能认定公司混同该案将有希望调解结案。二被告的代理人是律师,经过一番工作之后,律师都以做不了主为由未能接受调解。办案法官决定去进一步做工作,于是赶到了二被告公司所在的青岛,去调查了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取得了二被告公司混同的证据之后,再到被告所在的公司找到了其法定代表人做工作,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四、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调解方法及调解技巧

    商事审判工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金融安全,净化经济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着有力的司法保障。但是,商事审判独具的特点,要求商事法官在诉讼调解中要寻求一些独特的方法。

    要想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办案法官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1、要有较扎实的法律功底,掌握丰富的社会知识。

    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作为一名法官,只有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才能胜任审判工作。也只有具有较深厚的法律功底,缜密的思维,才能抓住案件的事实及要领,自如地运用法律,向当事人辩法析理,给当事人做工作,说服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当今社会经济日益繁荣,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因此作为一名法官,要想提高调解率,成为调解高手,就必须不断地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地充实自己。

    法官除了要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还要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对案件涉及的各个知识领域都要略知一二,从而深入地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为调解案件做好准备。

    2、吃透案情,抓住案件的关键事实。

    在为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之前,办案人必须要吃透案情,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善于从错综复杂的情况中抓住关键事实,找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以围绕关键事实和利益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避免在与定案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枝节问题上纠缠不清,浪费时间及精力。

    3、讲究语言艺术,与当事人进行有效地沟通。

    法官的语言,是当事人了解、感受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径。要让走进法院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官既威严又亲切,并且可以信赖,不仅需要法官拥有智慧、怀有良知,而且要具有表达其智慧和良知的语言能力。

    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既要运用规范的法言法语,又要运用通俗易懂的朴素语言。因为规范的法言法语能够展现法官的业务能力,让当事人从心理上对法官的业务能力认可。通俗易懂的朴素语言则能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赖,使当事人感觉到法官是在真心实意为自己着想,从而容易接受调解意见。

    法官除了自身具备了较高的素质,还应区分案件类型讲究调解方法及技巧,下面对几类调解方法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调解法

    在商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积极引导当事人行使财产保全申请的诉讼权利。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如查封债务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其它财产,使债务人迫于资金周转困难或是造成不良影响的压力,尽快地接受调解。这样,既能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又可以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

    适用此类方法时应该注意认真审查案件,要求案件法律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并且必须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足额的财产担保,以免日后案件判决结果与查封出现差距时的赔偿责任问题。

    (二)心理疏导及换位思考调解法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变化:从诉讼之前较为友善甚至是亲近的关系,渐成了对立甚至是反目的关系。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当事人的心里往往积聚了一些怨气、不解甚至是基于对人性差异的难以接受而生的愤怒,在这类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法官就要注意心理疏导与换位思考相结合,对当事人加以引导。此时,法官就要做一名耐心的倾听者,听当事人的倾诉甚至牢骚,待当事人发泄掉不满的情绪之后,再适时地为当事人分析案情,权衡利弊,促成调解。

    (三)过错剖析调解法

    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可以结合庭审情况、双方各自的证据,给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过错分析。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哪方面不占理,在证据方面哪些地方存在欠缺。为当事人剖析清楚过错与责任,在此基础上,再合理地为当事人制订出调解方案,这样当事人更容易接受。

    (四)案件提示调解法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注意及时把握案件处理过程中一切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机会,耐心细致地引导当事人。适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为当事人列举相类似的案件以及案件的判决结果。这样让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与其他案例在心里进行比较,比较判决与调解的差异,综合权衡利益得失。通过比较,当事人往往更容易接受调解。

    (五)借助外力调解法

    法官在调解案件时,可以适当地借助外力。通常来说,外力包括三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找的“说情人”,适当地做“说情人”的工作,基于当事人对“说情人”是充分信任的。由“说情人”协助法官做工作更易促成调解。一种是当事人共同信赖的人。比如业务双方发生纠纷,促成业务的中间人,也可以起到很好地润滑协调作用,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第三种是当事人的律师。在调解案件时,在查清事实,辩明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让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负责向当事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利益得失。因为当事人往往更信赖自己的律师,更容易听进律师的话,从而促成调解。

    (六)综合平衡利益调解法

    在调解案件时,有时要跳出案件来调解。即所谓地跳出案件本身,宏观地进行调解。此类方法适用于双方除了此案还有其他未诉之于法律的纠纷,或者有业务上的其他事情还未解决,如果能一揽子解决,当事人既减少了诉累,又一举多得,往往能收到良好的办案效果。

    (七)附加惩罚性条款调解法。

    法院在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往往存在一种顾虑,如果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对方并不能即时履行,那么在履行期限界满后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只能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依据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与判决相比较,民事调解书的结果本身做了让步,当事人会感到吃亏了。针对此种情形,法官在调解时可以应用附加惩罚性条款的调解法,来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比如:原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0万元,二审程序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之后,被告答应在十天之内给付180万元。那么就可以在该协议内容上附加上一条,如义务方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200万元。这样的惩罚性条款往往能约束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起到了督促的作用。

    法官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多方位探索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技巧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能为了盲目追求调解率就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对不能调解的案件类型坚决不组织调解。现实审判工作中,有些法院的法官为促成调解,拖的时间过长,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破坏法院的良好形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但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定注意把握一个自愿和解的原则,尤其注意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否则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久调不决、拖延诉讼的不良印象。

                             (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