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析当前刑事自诉案件特点及处理对策
作者:张燕超   发布时间:2012-12-19 11:14:55


    实践来看,近年来,自诉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申诉信访情况不断出现的现状,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笔者通过对某基层法院近年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探讨刑事自诉案件所呈现出的新特点,以寻求完善刑事自诉制度的有效做法。

    通过笔者多年的审判经验总结出近年来刑事自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从案件类型看,轻伤害案件占绝大部分,比例占自诉案件80%以上,其他案件犹如虐待、侮辱、诽谤等仅占20%左右。

    2.从收案数来看,刑事自诉案件数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 油1.9%上升到7.1%刑事自诉案件数大体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平均每年以40%的速度递增。

    3.从结案情况看,绝大部分是调解结案,判决所占比例较小。

    4.从案件情况来看,案件难度逐渐增大,牵涉法院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越来越多。

    刑事自诉案件数量的上升,加之难度逐渐增大,不仅使法院增加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牵扯了法院的精力,而且由于一些本可以作为 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导致矛盾激化,从而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产生了诸多隐患和不利因素。因此,采取有效对策遏制刑事自诉案件数量的上升,规范和加强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在当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刑事自诉案件数量的上升趋势。

    1.严把自诉案件立案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案件范围,如果对自诉案件不严格立案条件,那么,就会导致刑事自诉案件的大幅度上升。而且,一些本可以作为 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一旦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极易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人民内部的团结,甚至会引发严重危害社会的恶性案件。因此,对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诉必须严格审查,严格把握“犯罪事实清楚、有主要犯罪证据”这一立案标准,对于那些事实不清楚、自诉人又提不出主要证据或补充证据的,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哪些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除其思想疙瘩,做好息诉工作。

    2.基层民调组织和政法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

    法院是处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法院受理前,其他组织和部门,特别是基层民调组织和有关政法部门还有大量的工作可做。上述部门,对正在发生的有计划为刑事案件可能的民事纠纷,当事人找上门的决不能拒之门外,应自觉地承担起调解疏导的工作,避免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转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其中,应当特别重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在保证组织、人员落实的前提下,要加强对民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增强他们对民转刑案件的敏感性和预测能力,努力把有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3、注重发挥当事人人亲朋好友的作用。

    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与当事人有着密切的感情联系,他们对调节和诉讼活动中各种矛盾的化解和解决具有其他任何人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请他们协助做工作,不仅能够使当事人减少抵触情绪,消除各种偏见和怀疑,还可以使疏导工作有针对性,使当事人打消幻想,端正态度,客观地考虑问题,从而顺利地解决矛盾。

    (二)加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力度,提高刑事自诉案件审判效率。

    1、切实突出简易程序简便、灵活、快捷的特点。

    随着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扩大,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也进一步增多,要提高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效率,就要从根本上改变以往该简不简的做法,在审理程序上切实突出一个“简”字,充分发挥简易程序方便快捷的优势。即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庭前送达起诉书不受普通程序法定十天的限制: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开庭程序可不受普通程序规定的限制;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庭,辩护人可不到庭参加诉讼,只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等。

    2、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庭审水平。

    程序简化了,并不意味着可以对审判之恋的要求。相反,要运用简易程序妥善处理好刑事自诉案件,独任审判员面临着更为严格的要求。一是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时刻注意学深学透法律、精准使用法律,为审判工作奠定牢固的业务基础。二是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提高执法水平和驾驭庭审的能力。运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不仅要求“一步到位”,更要注重发挥庭审的能力,力求当庭调解、当庭宣判,防止庭审流于形式。三是注重指导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自诉案件当事人举证的指导是提高审判效率的一项有效措施。每一案件都应向当事人发送举证通知书、指导当事人举证,使当事人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并懂得如何收集证据,确保案件证据的确凿、充分,减轻审判人员收集证据的负担,从而提高庭审效率,缩短审理时限。

    3、组织开展刑事自诉案件的调研工作。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有关刑事自诉案件立法上的滞后性及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也会日渐显露出来。为此,应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及富有实践经验的审判人员广泛深入地开展调研工作,编写专题研讨文章,及时总结交流,推进刑事自诉案件立法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