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妯娌冲突划伤脸 刑事和解获轻处
发布时间:2012-12-19 15:35:02


     本网讯(耿贵贤 孙海雷)   俗话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同在一个屋檐下大打出手,是什么事情导致于此。妯娌发生冲突划伤脸,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2012年12月12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戴某系妯娌关系。2012年5月12日18时许,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在戴某家门口发生冲突,互相动手纠缠,被告人徐某手中的饭碗掉到地上摔坏,即拾起地上的饭碗碎片将戴某左脸部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戴某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戴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徐某赔偿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戴某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中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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