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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拟地方立法 加强畜禽标识管理
作者:郭宏鹏 黄辉 郭小丹   发布时间:2012-12-20 09:20:46


    “对实施强制免疫后的猪、牛、羊、犬等动物,应当按照国家《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畜禽标识管理制度”。11月27日在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加强对动物免疫标识的管理。该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据了解,从2003年《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实施以来,江西省重大动物疫情稳中有降,发病率、病死率和疫病损失显著下降。强制免疫应免畜禽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水平常年保持在90%以上,大大高于国家规定的70%水平。

    该草案规定,应当具有畜禽标识而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不得进入流通、经营领域,一旦非法进入,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202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具备合格畜禽标识的猪、牛、羊、犬等动物应当由动物卫生机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而对于没有畜禽标识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国家《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此外,草案规定,畜禽标识还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且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转让、出借、借用、涂改、伪造畜禽标识。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畜禽标识,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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