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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汇编者须在出版两月内付酬
作者:胡建辉   发布时间:2012-12-20 09:35:22


    国务院法制办12月19日公布的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改编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依照本办法规定确定使用报酬后,由改编作品的作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协商分配使用报酬,协商不成的,应等额分配。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教科书汇编者未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向著作权人转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上一年度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教科书汇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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