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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给丈夫3万 离婚后法院判还一半
发布时间:2012-12-20 09:20:37
本网讯(通讯员 晏胜民)
12月19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前妻起诉前夫要求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借款的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黄建忠返还原告李雪莲一半借款15000元。
2002年3月10日,李雪莲与黄建忠自愿到上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6月,黄建忠向李雪莲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2009年11月,李雪莲与黄建忠离婚。离婚后李雪莲要求黄建忠还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建忠还款。黄建忠则辩称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支出,并非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特别约定时,夫妻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应推定该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主张该借款不是共同财产而系个人财产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李雪莲未能就此举证,故应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建忠向李雪莲所借的30000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李雪莲主张该款是个人财产不能成立。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给另一方并要求其出具书面借条,应推定借款方系将此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否则一方无需要求另一方出具借条,因此借款方应就该借款并非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作为借款方的黄建忠也未能就此举证,故应认定其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本案黄建忠向李雪莲借款,并未约定如何还款、还款金额等,根据公平原则,黄建忠应返还李雪莲借款金额的一半即15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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