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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伐木9立方获刑一年罚五千
发布时间:2012-12-20 09:59:19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何大元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砍伐其购买的桉树滥伐林木9立方。2012年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何大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何大元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在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凤思村红花岭(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凤思村1林班3小班)砍伐其向黄小欢购买的桉树。滥伐林木面积为0.06公顷,蓄积量为11.06立方米,出材量为9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大元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何大元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大元犯滥伐林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大元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到案后被告人何大元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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