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迷途少年偷牛卖钱 法院人性司法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2-12-20 10:19:16


     本网讯(黄勇慷)   广西那坡县年仅17岁的少年小者(化名),由于过早的辍学,打工不成在家又没钱用,见到其他人有好衣服穿,有好手机用,一念之差即偷牛卖钱。2012年1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对这位误入歧途的少年进行法庭教育后,以盗窃罪,对小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7月31日下午6时许,小者来到本屯“廷尖”(地名)山上,见别人家的两头水牛还没回家,即产生了偷牛的念头,以是,他就小心翼翼的将两头母水牛赶走,但是水牛不从,于是,小者就打电话给牛贩子赵某,说是自己家卖牛,让赵某将两头水牛赶走,卖得6,500 元。当天,小者就上街去上网,买衣服等。失主很快报案,小者被抓获归案。

  经评估认定,被盗的两头母水牛价值人民币11,000元,案发后,两头母水牛和现金已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小者出生于普通的农民家庭,读完中学后就外出打工,今年七月份返回家务农,因没有钱用,遂产生偷牛卖想要钱的念头,究其失足的原因,主要在于未成年自制能力差,受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之监护人疏于管教,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受到严惩,因此走上了犯罪道路。在庭审中,小者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深刻的认识,立志重新做人。其父母也承诺今后对小者严加管教。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小者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小者犯罪情节较轻微,后果不很严重,且其目的是想满足不劳而获的思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的改造、教育和挽救,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和成长,且小者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等形情,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减轻处罚。因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