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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案件中的派生诉讼
作者:陈淑娜 张子元   发布时间:2012-12-20 09:23:14


    破产案件的派生诉讼是指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及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产生的、以审理结果作为破产程序进行的依据的、非以破产程序审理的民事诉讼。破产派生诉讼直接来源于企业破产法条文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体现的新的立法精神。企业破产法的施行,导致破产派生诉讼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必然存在,且与破产程序的进行密不可分。

    破产案件派生诉讼的发生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引起的非破产程序的诉讼。如,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第七十五条),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八条)。例如我院审理的威县人民政府招待所破产案中,韩保印、祁玉群、李之俊等诉该所破产清算小组的诉讼就属该类型。再如,职工债权申报确认中的诉讼,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且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八条)。第二种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二十一条)。

    在第一种情况下,破产案件债权人通常人数较多,难免发生提出债权数额、性质、效力的异议,根据我院破产收案情况统计看,申报债权的异议之诉确实现实存在,如按照企业破产发的规定提起诉讼,均可成为分别独立的诉,故这类派生诉讼将占有一定数量。在第二种情况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想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成为法定专属管辖。这种情况涉及许多具体的诉讼案件,且都与破产程序的进行紧密相关。涉及有关权益主体在权利行使中的实体权利确认问题。例如,取回权中取回物的所有权之争,抵消权中主张的债权债务真实之争,别除权行使中担保物权是否依法设定之争(如我院审理的龙邦集团破产案中,威县农业发展银行所诉就属此类诉讼)。以及无效的行为和可撤销的行为是否真实存在之争,等等。虽然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作出应由权利主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的规定,但是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立法思路,以上法律关系的确定不应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或者人民法院依裁定的方式确认,从而成为破产派生诉讼的重要类型。

    鉴于以上分析,破产案件不仅在我院近几年统计中有一定的数量,而且随着企业破产法以及新公司法的施行,将会出现数量增长的趋势。破产案件的派生诉讼亦应被重视,不仅仅是案件数量的问题,而且派生诉讼涉及的民事案由丰富,如分散在民事各审判庭审理,则将派生诉讼之间以及破产案件与派生诉讼之间的审理缺乏协调。故成立破产案件与派生诉讼案件的统一审判机构既有利于破产案件经验的形成与积累,更能够使破产程序与派生诉讼程序紧密衔接,从而提高审判效率。综上,重视调研审理破产案件的原则、措施、思路并形成相应对策已属势之所趋。

    (作者单位: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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